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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es - 行政公告 | 2023-03-01 | 點閱數: 163

嘉義縣東石鄉下楫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收退費基準(公告日期:112 年 3 月 1日修正)

  • 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嘉義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 111學年度第 2 學期收托年齡(採學齡制)2至學齡前

三、 教保活動起迄日:1學期自 111年 08 月 23 日至 112年 01 月 20 日止

                    第 2 學期自 112 年 02 月 11 日至 112 年 06 月 30 日止

四、 本園家長每月繳交定額費用,與原收費間的差額由政府協助直接支付給幼兒園,

     家長不用申請,只需繳交各項收費如下:

 (一)本園採■統一收費25 收費均相同)一學期(收費月數 4.8 個月)

       年齡

收費項目

2 -5

備  註

第一胎

一 學 期

810元*4.8=3888 元

非本國籍幼兒比照第一胎收費

低收入戶及

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

身心障礙幼兒

一 學 期

0

免繳費用

第 2 名以上子女

一 學 期

0

第 2 名以上子女: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延長照顧服務費

一 學 期

依實際需要收費辦理

非補助項目

保險費

一 學 期

依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

非補助項目

收費優費辦法

有減收才填要寫-要跟系統填報一樣

五、嘉義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第六條 就讀公立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未入園者全額退費,中途離園者應按幼兒當

      月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就讀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幼兒未入園或中途離

      園且繳費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就讀日數比率退費;已製

       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四、教保服務機構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公立及準公共教

     保服務機構應按請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按請假日數

     比率退還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得準用之。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公立及準公共教

     保服務機構應按停課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按停課日數

     比率退還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得準用之。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公立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應按放假日數(扣

     除例假日)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預先扣除,不得收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午餐費、點

     心費及交通費應按放假日數(扣除例假日)比率預先扣除,不得收取。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

     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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