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嘉義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111學年度第 1學期收托年齡(採學齡制): 3歲至學齡前
三、教保活動起迄日:第1學期自111年 08月 23日至112年 01月 20日止
四、本園家長每月繳交定額費用,與原收費間的差額由政府協助直接支付給幼兒園,家長
不用申請,只需繳交各項收費如下:
(一)本園採■統一收費(3~5歲收費均相同)■一學期(收費月數 5 個月)
年齡 收費項目 |
3 歲-4 歲 |
5 歲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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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家庭 |
1000元*5=5000元 |
以教育部幼生系統產出為準 |
一般家庭 |
5歲弱勢加額補助 5歲幼兒免學費之補助採最優方式計算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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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家戶年所得 30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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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家戶年所得逾 30萬元至 50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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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育部幼生系統產出為準 |
家戶年所得逾 50萬元至 70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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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 身心障礙幼兒 |
一 學 期 |
0 |
0 |
免繳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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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名以上子女 |
一 學 期 |
0 |
0 |
第 2名以上子女: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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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照顧服務費 |
一 學 期 |
依實際需要收費辦理 |
非補助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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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費 |
一 學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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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補助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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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
一 學 期 |
依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 |
非補助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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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優費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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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減收才填要寫-要跟系統填報一樣 |
※配合『0-6歲國家一起養』新政策,其中【中途入園】繳費方式將進行全面調整,計算方式如下:
依家長每月繳交費用、幼兒當月就學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
(平均月費/當月教保服務日數✕幼兒當月就學日數)。
五、嘉義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
就讀日數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四、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
請假週間之點心費、午 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
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
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
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
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