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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es - 行政公告 | 2022-06-20 | 點閱數: 272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1 年 6 月 6 日府授衛疾管字第 1110132454 號函辦理。
二、考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民眾接種疫苗之規定及生活限制,臨床試驗對象有提出疫苗接種證明之需求,爰此,同意高端公司由試驗主持人開立之「COVID-19 試驗疫苗接種聲明書」(範例如附件),可作為臨時證明使用。
三、針對持高端公司「COVID-19 試驗疫苗接種聲明書」者,於國內出入需出示接種證明場所,視同已接種之證明,惟後續高端公司試驗疫苗倘通過緊急使用授權(EUA)或擴增適用對象,將終止該等聲明書作為臨時接種證明之措施。
四、另近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接獲部分高端公司 COVID-19 疫苗青少年試驗對象接續接種 COVID-19 疫苗之需求,考量高端公司疫苗尚未核准接種於 20 歲以下對象,爰此,該等試驗對象可接續接種國內核准接種於 20 歲以下對象之 COVID-19 疫苗廠牌,並請接種院所依該等對象接種國內核准適用廠牌之劑次逐續登錄(如第 1 劑、第 2 劑、追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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