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東石鄉下楫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收退費基準(107 年 8 月 31 日公告.)
一、依據「嘉義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8 月 2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70100019 號函」辦理。
二、 107 學年度收托年齡(採學齡制): 2 至學齡前或 3 至學齡前
三、 教保活動起迄日:第 1 學期自 107 年 08 月 29 日至 108 年 01 月 20 日止;第 2 學期自 108 年 02 月 11 日至 108 年 06 月 30 日止。
四、 本園各項收費如下:(依實際收費填寫)
收費項目 |
收 費 金 額 |
收費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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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附設公立幼兒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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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 |
2-5 歲 |
免繳「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
1 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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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辦 費 |
雜費 |
200 元 |
1 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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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費 |
385 元 |
1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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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費 |
300 元 |
1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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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費 |
700 元(依照本縣國小午餐收費標準收費) |
1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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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心費 |
884 元 |
1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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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 |
0 |
1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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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延托 |
依「嘉義縣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及補助要點」辦理 |
1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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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
依統一公告金額辦理 |
1 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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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費 |
0 元 |
1 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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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中低收入戶幼兒「免費」,全數由教育部補助。 (但不包括交通費、課後延托、保險費及家長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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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一、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訖日期及實施時間應依「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 4 條規定辦理,並依收托服務時間之比例收費。 二、五足歲係指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者。 三、家長會費由幼兒園與家長會協議是否收費。 四、本收費基準表各收費款項均應專款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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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優費辦 法 |
減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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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減收才填寫-要跟系統填報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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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退費基準:
第五條 幼兒中途入園,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四、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請假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