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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es - 行政公告 | 2021-05-03 | 點閱數: 466

嘉義縣下楫國小校園緊急傷病事件處理要點

一、依據:

      1.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依據教育部「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110年 1月 13 日臺綜

        (五)字第 1090182915E號函辦理。

二、目的

      迅速提供發生事故傷害與疾病之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救護與疾病照護措施,以確保其安全,降低風險危害程度,期使傷害減至最低。

三、本要點所稱緊急傷病處理,係指學生及教職員工在學校內參與教學活動期間發生事故傷害與疾病之急救及照護。

四、緊急醫療救護體系資源:

    大量傷病患之緊急醫療救護:縣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119

    鄰近醫院:嘉義長庚醫院(急診服務專線: 36021000#3551

五、緊急傷病處理流程:

    (一)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急病時,在上課時間由任課教師,非上課時間由各班導師或在場發現之教職員工及學生,立即將受傷(患病)學生送到健康中心,必要時請護理師到場急救。如遇護理師不在時,教師應掌握急救原則予與緊急處理或立即送醫。

    (二)意外事件或急病發生時,由導師或任課老師負責與傷病學生家長立即聯繫,必要時由訓導處給予協助。

    (三)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疾病處理原則:

    1.一般狀況(無立即性或繼續性傷害之傷病):導師先行通知家長,若家長可立即到校者,請家長帶回就醫。無法連絡到家長或家長無法立即到校者,則由導師送醫或送健康中心由護理師適當照顧或送醫。

    2.特殊狀況(有立即性或繼續性傷害或危及生命之虞者):由護理師或訓導處指派人員做好必要之救護處理並立即護送就醫,導師則負責連絡家長至醫院會合,以便將傷病學生當面交家長繼續照顧。

    3.傷病情形屬一般狀況或特殊狀況,由護理師依其專業能力判斷之,護理師不在時由教師自行依各自能力判斷。

    4.護送人員應一律准給予公假登記,如有課務,由教導處調派臨時代理人,及申請送醫相關經費核實支出。

     (四)傷患送醫急用經費的預支與歸還,由訓導處協助護理人員辦理。因特殊原因該款項無法歸還時,需檢據由有關單位會同簽請校長裁示辦理。

      (五)意外傷患學生送醫時,應送全民健康險特約醫院。送醫之交通工通,可雇用計程車,必要時應即連絡一一九救護車前來支援。

      (六)因意外傷害就醫事件發生時,應立即報備程序為:  

      導師或任課教師或護理師→訓育組長→教導主任→ 校長,由教務組長會人事、教務單位核假、調課(代課)事宜。

      (七)事件發生後,應將有關資料、處理過程由護理師登錄於健康中心日誌中,送交訓導處書面報告 校長核閱。

      (八)專科教室(自然、家政、美術、電腦等科教室),應訂定使用規則並公布於該教室。各教室並應將較易發生傷害類別之簡易急救處理方法以海報清楚標示,以利師生遵循以免臨時慌亂及減低傷害情況。

     (九)專科教室發生意外事故時,任課教師應掌握急救原則立即先行施予急救,同時叫學生立即通知護理師到場處理。

六、救護設備:

    健康中心應備以下救護設備並保持立即可用狀態,本要點中處理流程任務分工人員應熟悉健康中心急救設備操作方法,以因應突發傷病事件救護之需。

    (一)一般急救箱。

    (二)攜帶式人工甦醒器。

    (三)活動式抽吸器(附口鼻咽管)。

    (四)攜帶式氧氣組(附流量表)。

    (五)固定器具(含頸圈、骨折固定器材、繃帶、三角巾等)

    (六)運送器具(長背板)。

七、安全教育與訓練:

    (一)學校得洽各地區醫療急救教育機構,合辦或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每學年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至少四小時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

    (二)校護因公假或休假時應有其職務代理人代理。

八、學生緊急聯絡網:

    (一)各班導師應建立學生緊急聯絡網,每學年開學後二週內完成緊急聯絡電話之更新與確認,緊急聯絡電話除父母親或監護人外,可另列其他緊急聯絡人一至二人。

    (二)健康中心每學年開學後二週內普查學生特殊疾病現況資料,學生有特殊疾病史應徵詢其緊急處置時之配合事項,視需要優先護送至指定之醫療院所救治。

九、其他事務:

1.護送人員得予公假,如有課務,由教務組長負責調派臨時代理人。

2.如遇校護護送緊急重傷傷患就醫時,校護職務代理人進駐健康中心。

3.送醫交通經費由相關經費核實支出。

4.導師、校護、訓育組長、輔導老師應協助、追蹤傷患學生及其同學後續身心輔導事項。

      5. 輔導老師、導師、校護、訓育組長應協助追蹤傷患學生及其同學後續身心輔導事項。

      6.傷病處理告一段落或完畢時,應依事發狀況填寫報表上陳校長核閱並備查。

十一、學生疾病照料:

    學生疾病照料休息觀察以 15-20分鐘為原則,超過20分鐘病情仍未改善者,健康中心醫護人員或職務代理人員應聯絡家長協助後續就醫並完成記錄備查。

十二、本辦法經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組長               主任:             校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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