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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es - 行政公告 | 2018-08-31 | 點閱數: 2354

嘉義縣東石鄉下楫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收退費基準(107 年 8 月 31 日公告.)

一、依據「嘉義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8 月 2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70100019 號函」辦理。            

二、 107 學年度收托年齡(採學齡制): 2 至學齡前或 3 至學齡前

三、 教保活動起迄日:第 1 學期自 107 年 08 月 29 日至 108 年 01 月 20 日止;第 2 學期自 108 年 02 月 11 日至 108 年 06 月 30 日止。

四、 本園各項收費如下:(依實際收費填寫)                                                                            

收費項目

收     費     金     額

收費期間

學校附設公立幼兒園

學費

2-5 歲

免繳「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1 學期

     

代   辦   費

雜費

200 元

1 學期

材料費

385 元

1 個月

活動費

   300 元

1 個月

午餐費

700 元(依照本縣國小午餐收費標準收費)

1 個月

點心費

  884 元

1 個月

交通費

0

1 個月

課後延托

依「嘉義縣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及補助要點」辦理

1 個月

保險費

依統一公告金額辦理

1 學期

家長會費

0 元

1 學期

低收、中低收入戶幼兒「免費」,全數由教育部補助。

 (但不包括交通費、課後延托、保險費及家長會費)

備註

一、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訖日期及實施時間應依「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 4 條規定辦理,並依收托服務時間之比例收費。

二、五足歲係指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者。

三、家長會費由幼兒園與家長會協議是否收費。

四、本收費基準表各收費款項均應專款專用。

收費優費辦 法

減收說明:

 

有減收才填寫-要跟系統填報一樣

         

五、收退費基準:

第五條    幼兒中途入園,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四、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請假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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